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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发布日期:2024-11-19 10:18    点击次数:168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说明书》及其更新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 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金 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得超过 3 个月 作日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准的黄金品种                                 (及其不时修订)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及其 他依法批准的合约 交易编码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数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I 类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投资,紧密跟踪中国黄金现货价格的 表现。   (五)目标 ETF   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华安黄金易(ETF)。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在赎回时收取 赎回费用的,称为 A 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份额、I 类份额。   本基金各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份额、C 类 份额和 I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 售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 不得互相转换。   (十)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华安黄金易(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华安黄金易(ETF) 来实现投资目标,华安黄金易(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   在投资方法上,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来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的目标 ETF 主要采用投资黄金现货合约来实现投资目标。   在交易方式上,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资人只能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现金的 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目标 ETF 属于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可 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根据申购赎回清单按照申购、赎回对价来 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在业绩表现上,虽然本基金与目标 ETF 投资目标相同,但由于投资范围、投 资方法、交易方式、基金规模、费用税收等的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二)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五)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处理原则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六)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费用、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 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时,具备下列条件同时本基金的目标 ETF 符合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以公告。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基金募集失败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规模控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目标 ETF 的规模限制、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对基金规 模进行控制。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交易市场、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各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 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如遇特殊情况,如目标 ETF 投资市场暂停交易、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 ETF 延迟支付赎回对价、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等,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可相 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间和程序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目标 ETF 净值计算和发布时间 发生变化,或实际需要,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基金净值计算和 公告时间或频率并提前公告。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请。 持有人利益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除第 7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 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用基金财产; 入;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理黄金租借、黄金质押、融资、融券、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务的外部机构;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收益;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行为;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所产生的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收入;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事宜;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追偿;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事项行使表决权; 法提起诉讼;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 频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11)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2)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提示性公告;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并予以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 ETF 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行使与目标 ETF 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 ETF 持有人大会召集权、参 加 ETF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 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不少于目标 ETF 总份额的 10%的,可对目标 ETF 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 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 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 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他必要服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投资,紧密跟踪中国黄金现货价格的 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 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根据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 ETF 的流动性、折溢价率等因素分析,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其中本基金参 与目标 ETF 二级市场交易将基于基金管理人对一二级市场折溢价率、二级市场流 动性、综合成本、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交易特征等研究和分析制定适当的交易策 略。本基金还将适度参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的组合套利,以增 强基金收益。本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黄金现货合约来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 现。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产品,并 在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参与证券借贷,以增加收益。   在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之前,本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用基金资产换 购目标 ETF 份额,以进行基金建仓。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 税后利率×5%   目前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以 Au99.99 合约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上 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作为我国黄金现货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不需另行召 开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黄金 ETF,因此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异, 基金规模变动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此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也可能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对于除上述第(2)、 (3)、    (4)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因目标 ETF 申购、 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致使不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投资目标 ETF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本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黄金现货合约等黄金品种、黄 金结算保证金存款本息、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上海黄 金交易所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本基金的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开放日。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 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 ETF 的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上述基金份额净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结算价估值。 期间按租借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按质押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黄金现货合约、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价值时;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赎回费用等); 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费用和罚金;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 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 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 计提。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 计提。I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I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I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I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C 类、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 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 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 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禁止的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 介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净值信息 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 披露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情况。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 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 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章,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用基金财产; 入;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理黄金租借、黄金质押、融资、融券、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务的外部机构;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收益;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行为; 和分配;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知基金托管人; 所产生的权利;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收入;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事宜;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退任而免除; 追偿;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事项行使表决权; 法提起诉讼;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 业务的规则;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 频率;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8)变更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计算依据或计算方法;   (9)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0)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11)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2)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提示性公告;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并予以公告。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关于本基金所持目标 ETF 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 的本基金份额行使与目标 ETF 相关的持有人权利,如 ETF 持有人大会召集权、参 加 ETF 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本基金持有人,如经基金管理 人确认其单独或合计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不少于目标 ETF 总份额的 10%的,可对目标 ETF 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权。   如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亲自出 席/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出具书面表决意 见,并有权按照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对应的目标 ETF 份额参与投票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 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的同一类别的 基金份额;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 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 额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该类别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注册 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延期费、结算、过户费、仓储费、运保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 赎回费用等); 自身原因而导致的除外; 费用和罚金;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部分不收取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 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部分不收取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 部分,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 计提。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I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 计提。I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I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I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I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C 类、I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推广、销售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投资,紧密跟踪中国黄金现货价格的 表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 货合约等黄金品种。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交易所买卖或申购赎回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根据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现金流情况,本基金将综合目标 ETF 的流动性、折溢价率等因素分析, 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现。其中本基金参 与目标 ETF 二级市场交易将基于基金管理人对一二级市场折溢价率、二级市场流 动性、综合成本、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交易特征等研究和分析制定适当的交易策 略。本基金还将适度参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的组合套利,以增 强基金收益。本基金也可以通过买入黄金现货合约来跟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表 现。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产品,并 在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参与证券借贷,以增加收益。   在目标 ETF 开放申购赎回之前,本基金可通过特殊申购的方式用基金资产换 购目标 ETF 份额,以进行基金建仓。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公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 税后利率×5%   目前国内黄金现货价格收益率以 Au99.99 合约价格为基础进行计算。如果上 海黄金交易所 Au99.99 合约终止交易,或者上海黄金交易所推出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作为我国黄金现货的基准价格的计算依据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 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依据,不需另行召 开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黄金 ETF,因此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与国内黄金现货价格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不同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 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六)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由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存在确认和交收时间上的差异, 基金规模变动可能导致基金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此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目标 ETF 申购、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也可能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对于除上述第(2)、 (3)、    (4)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因目标 ETF 申购、 赎回、交易被暂停或交收延迟致使不能在 10 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投资目标 ETF 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的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本基金可以进行黄金租借和黄金质押。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 同时进行。   (二)公告方式 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形,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 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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